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边**、邓**对执行标的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号c**幢9门商品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边**、邓**称,2012年8月13日,边**、邓**与凯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同日,边**、邓**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当日办理了入住手续,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同时缴纳了物业费、水电费、垃圾托运费、采暖费等;边**、邓**多次向凯城公司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是凯城公司一拖再拖,至今未办理过户登...(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