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塘公司)、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张**、栗*,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第三人新塘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城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庄村中仁里117号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拆迁款6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老家在黑龙江省宾县,1993年原告从老家投奔亲戚来到塘沽,通过朋友杨*明介绍购买了塘沽中心庄中仁里117号房屋,砖混结构平房三间面积64.13平方米,偏房一间15平方米。卖方是张**(已去世),当时作...(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