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第三人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前,王**作为原告,以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号为(2017)冀0102民初****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将二案进行了并案审理。原告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第三人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083.24元;2、依法判令由第三人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6448元;3、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第三人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任意性、片面性,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事实上,被告王**系第三人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非我公司员工,也从未与我公司存在过劳动关系。被告所称2014年8月8日就己经到第三人处参加劳动,而我单位自2015年3月16日才与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单位委托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协议书”,代理其单位工伤保险业务,协议有效期限壹年。况且我单位与被告根本就不认识,更无任何交往,直到其本人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时才知道被告的存在。二、2015年8月4日被告在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我公司依据与山西翌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单位委托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协议书”,于2015年9月2日代理第三人为被告王**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9月23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为工伤,2016年5月18日被评为五级伤残。被告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29日住...(本文书还有7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