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赖**、李*、赖**、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重庆市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迎龙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查,案外人迎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赖**、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迎龙公司称,迎龙公司与五位被执行人的借款纠纷无关联;被本院于潼南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处扣押的款项系案外人迎龙公司所有,该款项不是被执行人赖**的私人钱款。请求中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称,被法院扣押的案涉款项系被执行人赖**所有;被执行人赖**与案外人迎龙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实际施工由被执行人赖**组织实施。请求驳回案外人迎龙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赖**、赖**称,被扣押的案涉款项系赖**所有,请求驳回案外...(本文书还有1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