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以下简称银川代建局)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华宸宁夏分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日向异议人银川代建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履行欠付被执行人华宸公司的到期债务,异议人银川代建局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认可被执行人华宸公司在该局有到期且具备付款条件的工程保修款1792120.71元,银川中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5)银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华宸公司对第三人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的到期债权1533193.71元;二、冻结、扣划第三人银川代建局的银行存款1533193.71元。于2019年...(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