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提出执行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在本院听证中,欣捷公司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四组证据:证据一:三沙源项目的认购意向书八份(原件),证据二:博冠公司开具给欣捷公司的收据八份证据三:购房抵款申请一份证据四:博冠公司通用审批手续一套,证明目的:证明案涉房屋要过户给欣捷公司,认购意向书签订的时间是在申请查封之前审批手续证明涉案房屋是工程款抵顶博冠公司当庭向法庭提交一组证据:查封资产汇总表一份,证明:通过该证据结合国基公司与博冠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开庭情况,双方的争议标的可基本确定在三四千万左右,国基查封的资产达到1.6亿左右明显高出债务的数额(其中有6100万元为未售房产)因此,我们认为部分涉及到房屋(已售房屋和抵顶房屋)可以优先考虑予以解封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本院根据国基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宁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博冠公司名下价值9000万元的财产之后,本院将登记在博冠公司名下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243套房屋予以查封,查...(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