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保全人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对本院依据(2019)宁民初20号民事裁定查封博冠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永宁县三沙源逸都花园**区房产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与2019年7月29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杨**、被保全人博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参加了听证,申请保全人国基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杨**称,请求法院解除对三沙源逸都花园**区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为:一、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依法具有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1月2日,博冠公司与自然人杨**签订《三沙源项目认购意向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认购书约定杨**认购逸都花园**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认购书资料明确约定了当事人信息、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销售方式**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房屋买卖合同基本条款。且异议申请人已于2019年4月18日取得博冠公司开具的涉案房屋全款收据(no.964...(本文书还有4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