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保全人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张**对本院查封的三沙源逸都花园**区**栋**单元xxxx号、xxxx号、xx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称,张**与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陈*、博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三沙源逸都花园**区**栋**单元xxxx号、xxxx号、xxxx号房屋抵顶张**工程款1116422元,现张**已实际收到涉案房屋并占有,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张**积极要求博冠公司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博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张**出具三张收据,但因博冠公司原因导致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物权已通过司法文书确认归属于张**,是否备案登记不影响物权归属...(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