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保全人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哈**于2019年7月29日对本院查封的博冠公司开发的三沙源逸都花园**区**号楼**单元x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8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哈**、国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张**以及博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参加了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哈**称,本人自2017年5月16日购买三沙源逸都花园**区**号楼**单元xxx号房屋(656461.00元),2019年6月30日国基公司交工因孩子在外地,一直未办理签订购房合同手续,近期在办理签订购房合同手续时得知涉案房屋被贵院查封尽管本人在一年多时间内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但已经全部付清房款,涉案房屋属于个人资产,不属于博冠公司所有现本人对贵院实施的房屋查封行为提请异议,请求对三沙源逸都花园**区**号楼**单元xxx号房屋解除查封国基公司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本文书还有2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