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贾**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7)宁01执****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中院在执行贾**申请执行宁夏华夏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电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7)宁01执****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贾**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银川中院查明,贾**与华夏电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宁夏华夏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贾**货款1991792.5元。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被告宁夏华夏电源有限公司负担22726元,由原告贾**负担303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华夏电源有...(本文书还有2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