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湟中县人民法院(2018)青012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黄**、黄成兴承担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部分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审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抗诉理由即被害人的重伤与原审被告人黄**、黄成兴的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出示了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具体如下:
(一)检方出示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情况,出院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书、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1日12时贾**报案,2015年8月22日晚21时许其酒后与黄**打架,将黄**戳伤致重伤二级,其父贾某2被人打伤后于2015年9月11日11时在家中死亡及被告人黄**、黄成兴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二人由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以及从贾**处扣押铁棒一根的事实。辩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二)检方出示鉴定意见,该份鉴定系二审期间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青昆司鉴(2019)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4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