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泉州分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保泉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保泉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款70746.63元、公估费4000元及这两笔费用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3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9日,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市闽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包**)32.84吨,从晋江运输至河北霸州。泉州市闽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日委托王**承运该批货物,承运车辆为冀f×××××-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为王**,牵引车...(本文书还有3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