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高**、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于**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1300000元及至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高*系夫妻,高*与高**2014年10月1日合伙经*化肥厂,经*期间化肥厂负责人高**案外人梁森借款2900000元用于生产和资金周*,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5月3日、5月18日转账给被告李*1300000元。
2018年1月9日,案外人梁森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北安农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于**、高**、霍玉红共同偿还经*期间的借款2900000元。北安农垦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黑8106民初****号民事判决,认...(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