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洗浴中心设施、设备及备品;2.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利润分红款700,0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经*洗浴中心,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由被告接收并经*洗浴中心,被告负责经*管理,每年给付原告合作利润分红700,000元,同时还约定了保证金及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前期的利润分红,2017年至2018年后一个年度的利润分红款未按期给付,出现违约,被告违约后,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被告答复尽快给付并愿承担违约责任,截止合同期限届满,被告没有给付欠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也未对原告履行交付设施、设备及备品义务,只是简单的将洗浴中心大门一锁了之。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李*辩称,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原告投资只是每年向绥化市广电局交纳170,000元房屋租赁费和部分用品,4...(本文书还有4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