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为与被告新疆鑫珑塑业有限公司、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新疆鑫珑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7000元,并赔偿损失(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辉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疆鑫珑塑业有限公司、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本文书还有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