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邮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唐**、田**、刘**、何**四人银行存款查封冻结共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016年11月,唐**以巫山县邓家乡神树村煤厂、田**、刘**为被告,以各方存在合伙关系为由,要求对政府因煤厂关闭应给予的80...(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