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刘**,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的损失:医疗费6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2910元、残疾赔偿金483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500元、辅助器具费1440元、复印费37.5元、电动车损失3500元,共计96777.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08月17日09时30分,李**驾驶津n×××××号小型客车,沿红旗路行驶至红旗路物资供销公司口时,该车前部与王**骑电动...(本文书还有3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