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深圳世纪晶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照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晶源公司及原审被告晶源照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马*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68.3333万元,并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0%的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查明,2014年11月10日,晶源公司作为乙方与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晖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一、乙方由于商业运作所需,现向甲方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甲方同意借款6000万元整给乙方;二、甲方将此笔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世纪晶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三、乙方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利率按年息10%计算。同日,金晖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合同指定帐户晶源照明公司付款人民币6000万元;晶源公司向金晖公司出具收据一份...(本文书还有5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