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肖某1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晋民申****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肖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2、广生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广生医药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并确认自1993年至2014年存在持续的劳动关系2、判令广生医药公司支付自199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加班费共计557370.72元3、判令广生医药公司支付自199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双倍...(本文书还有14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