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67年7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桑南峪村人。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高平市第一中学校、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晋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后,刘**不服,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向本院提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二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劳务工程款71508.19元。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二被申请人诉讼...(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