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59年2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男,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女,1982年8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女,1985年5月**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河南郑*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郑*恒益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秦**、秦**、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益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秦**及其与刘**、秦**、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益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秦**、秦**、秦**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秦**2017年7月7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1、秦**与上诉人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秦**从公司获取报酬的方式是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结算,每个月的报酬不等,不像劳动关系中有固定金额。因此,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秦**自2018年9月8日已满60周*,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因此其与公司不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构成劳务关系。二、...(本文书还有5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