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柳*分公司)诉被告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用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赔款126139.6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被告因购买新车与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租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与人保柳*市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厦门市分公司)签订了《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为人保柳*市分公司与人保厦门市分公司联合共保的业务,由人保柳*市分公司承揽80%,人保厦门市分公司承揽20%,人保厦门市分公司可根据业务风险在上述份额内随时调整联保份额比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本文书还有2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