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第三人张**、沈阳隆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张**、隆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8)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此案依法改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给付货物运输款15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正确认识职务行为与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的区别,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马**间接代理第三人沈阳隆强运输有限公司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错误认定为职务行为,从而导致一审法院伦理混乱,所认定的证据不能相互说明,判决结果显然错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构成职务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2、行为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必须以法人的名义进行;3、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从被上诉人马**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法院对涉案证据的认定看,被上诉人马**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第三人隆强公司的授权,因此被上诉人马**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构...(本文书还有5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