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六安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人财保六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财保六安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77659元,施救费300元,评估费5436元,合计8339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人财保六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刘*诉称,2018年9月26日14时54分,当事人刘*驾驶皖n×××××小型客车,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路**号与胡德兵驾驶皖n×××××号小型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当事人刘*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德兵无责任。查明,当事人刘*驾驶的皖n×××××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