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正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正普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罗**,被告法定代表人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z*******-1的《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抽屉柜、双电源柜、抽屉柜各一台,标的物总金额为133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需预付货款30%作定金,提货前需支付至总货款的95%,另5%的货款待产品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4月9日向原告支付订金40000元,随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于2014年5月15日完成所有标的物生产,并于2014年5月20日电话通知被告联系人吴*铭,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至95%后准备提货,但被告迟迟未予回应,原告又于2014年10月5日向被告发出一份《关于要...(本文书还有2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