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7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侯**、曹**、广州魁高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魁高公司)、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黄**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改判侯**的定残后护理费为756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毫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曹**的片面之词便认定曹**已将设备转让给黄**,并受黄**委托装车,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有失公允。(一)黄**无论是在面对安监部门的询问还是法院庭审过程中,均明确表示未向曹**购买过涉案设备,曹**自始至终未能提供与黄**之间的设备转让合同。而从侯**提供的《设备转让协议》能够确定,涉案设备的实际买方为魁高公司(曹**挂靠);另外,根据2015年8月26日曹**在...(本文书还有2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