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艾**、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艾**、被告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借原告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至还款日未给付的利息,利息至起诉日总金额为430440元,已给付20万元,尚*230440元,共计人民币1030440元,并继续承担自判决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期间所发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日被告因工程招标资金不足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80万元整。并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并亲笔签名盖章,担保单位为第二被告。但被告办事严重缺乏诚信,逾期不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毫无偿还意识,以毫无道理的理由推诿搪塞,拒不偿还借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权,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