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请求停止对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号**幢**号门商品房的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理由如下:2013年4月25日,张*与凯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7月12日,张*缴纳了全部购房款1061988,凯城公司向张*出具收款收据。2013年6月26日张*办理了入住手续,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同时缴纳了物业费、水电费、垃圾托运费、采暖费。后案涉房屋于2015年8月31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张*多次向凯城公司主张办理过户登记,凯城公司一拖再拖,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依法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华洋公司称,第一,华洋公司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凯城公司名下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