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郭**与被告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新疆远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分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昌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人保昌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各项费用4800元(住院误工费25天*177元4425元、伙补15天*25元=375元);2、判令被告赔偿王**的各项费用合计3488元(误工费19天*177元=3363元、伙补5天*25元=125元);3、判令被告承担郭**的各项费...(本文书还有4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