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称,请求停止对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号**幢5门商品房的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理由如下:2012年8月8日,王**向凯城公司缴纳了2万元定金,拟购买吉力湖街**号**幢**号楼**号网点,凯城公司为其出具了定金的收款收据。2012年8月13日,王**支付了剩余款项,凯城公司为其出具房屋总价款的收款收据。2012年8月14日,王**与凯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入住手续,签订《房...(本文书还有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