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支付借款本金46786.52元、利息5768.66元、滞纳金5107.79元(以上截至2017年6月26日,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12。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了利息等各项费用的计收情形及...(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