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雷**、抚州市东乡区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抚州分公司)、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鹰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被告雷**、被告人民财保抚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人寿财保鹰潭市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流公司、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雷**、物流公司、人民财保抚州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903.5元;2.判令被告孙**、人寿财保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作为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日15时30分,在320国道686km+500米余江县刘*站花生市场路段,被告雷**驾驶赣f×××××号货车与一辆由原告熊*驾驶的赣l×××××号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又碰撞到一辆由被告孙**驾驶的赣a×××××轿车,造成熊*及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江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第360622**********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雷**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熊*负次要责任,孙**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熊*在鹰潭市人民医院住院56天,...(本文书还有5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