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长沙银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力公司)诉被告陈**、汉寿县帝甘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帝甘果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银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方*,被告帝甘果业合作社及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力公司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陈**立即依法腾空并向原告交付坐落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号楼负**层和负**层房屋;3、被告陈**支付截止至2018年7月23日止的房屋租金126万元整(后续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全部腾空并交付至原告之日止...(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