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对指控其犯拐卖儿童罪辩称是带小孩子出去玩然后找工作,(拨黄豆收割农作物)却想不到孩子丢失了。主观上不是拐卖儿童。另辩称寻衅滋事案是其不知道也不参与,故不构成犯罪。
许**辩护人曾**辩称:赌博罪认为是构成犯罪仅作罪轻辩护,寻衅滋事及拐卖儿童两罪作无罪辩护,因为没有哪一个股东能证明说许**同意请人吃饭后打架斗殴,对打架斗殴这件事许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即便就是知道他们要去打架,许也没有制止的法定义务,所以许**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拐卖儿童案不能排除另有一同行人(梁**的亲戚)所为的可能,且拐卖儿童案已经过了追诉期限,本罪最高可判刑五到十年,但是案发至今已经过了十五年,都安派出所找不到当年立案的原始记录,故不能证明当时确已立案,我国修订前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察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鉴于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任何司法机关在当时对许**采取了任何强制措施。所以拐卖儿童案也无罪。
被告人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赌博罪和寻衅滋事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对敲诈勒索提了三点意见:(1)是交通事故非敲诈勒索,(2)事故发生后我先报警110,交警队也来了,交警说是小事故可以私了,我才这样做了。(3)我让他拿钱修车,不是勒索。宣读证言有证人听说了,我叫他家人拿钱来把车修好就没事,证明主要是为了修车。
农*辩护人黄**、黄*辩称: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与百登屯人冲突时农*不在赌场,与农*无关。4名在场股东当时已经作出打架斗殴决定。农*和许**都不知道,“水云阁”聚会农*不在,也不能证明是谁召集来的?谁去订台和结帐?并没有亲眼所...(本文书还有28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