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绩效工资发放条件是按年度发放,计算标准是按年度招生任务完成比例计算。2013年8月1日起即不来公司上班,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个招生年度,不符合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依约不应当发放绩效工资100000元。原告于2012年9月5日入职,2012年8月没有向被告提供劳动,原告无权主张2012年8月份的工资;被告并未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签订了《干部聘用合同》约定:被告聘任原告为公司总裁助理兼国内市场部总监,任期为2年,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双方在合同的第二条职责中的2.2履行职责条款中约定:在本协议内,未经枫叶事先书面批准(由总裁全权批准),无论以直接还是间接方式,不能开展从事与枫叶无关的任何其他工作或业务。并且,在任期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做任何有可能违背、有损于或不符合枫叶业务或名誉、或不利于本...(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