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周*、刘**、桐叶网络***********、天津市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周*、刘**、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桐叶公司)、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良好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作出了(2018)云293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李**、被告周*提起上诉,案经大理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洱源县人民法院重审的(2019)云2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被告周*与刘**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桐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良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刘**、桐叶公司、良好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人身损害各项损失3782899.18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是:2017年8月26日16时29分,被告周*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刘**等六人)沿大丽高速由大理往丽江行驶。车行驶至大丽高速公路k113+800米处时,其在超越行车道内行驶的由驾驶人赵**驾驶的云r×××××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李**、王**)的过程中,周*驾驶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与道路中央钢制波形隔离护栏发生刮擦后车辆失控,由左侧超车道冲入右侧行车道内,致使云a×××××号车车尾与云r×××××号车车头发生碰撞,导致两车驶离有效路面与道路右侧山坡相撞后云r×××××号车发生侧翻,云r×××××号车发生侧翻后,其车顶又与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相撞,造成云a×××××号车乘客高塞红、云r×××××号车乘客李**、王**受伤,路产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周*所驾驶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系从被告桐叶公司租赁而来,该车所有权人系被告良好公司,被告保险公司系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车为非营运性质,被用作...(本文书还有8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