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邬**支付借款本金32989.67元、利息7671.7元、违约金5346.17元(以上截止到2018年11月19日,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诉讼中,原告重新确认诉讼请求:判令邬**支付借款本金27989.67元、利息8888.7元、违约金7216.27元(以上截止到2019年3月24日,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