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金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张**、张**为(2017)粤0204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谭**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浈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生效后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任何资产,也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该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显示,两被追加执行人为该公司的两位股东,各认缴出资40万元,除张**于2015年6月5日出资30万元外,其余未实际缴纳。基于以上事由,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追加张**、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谭**与...(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