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支付借款本金79463.92元、利息3601.99元、分期手续费5340.7元、违约金1655.94元、杂费48元(以上截至2018年11月18日,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89。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了利息等...(本文书还有1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