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6日,重庆聚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义运输公司〉在人保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号为pyd**********.约定保险金额以原告确定货物保额40万元为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绝对免赔率5%,两者比较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限自2015年3月7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6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12月22日,中吕*南铝冷连轧板带有限公司委托聚义运输公司向上海合丰电器有限公司运送铝卷。2015年12月22日,聚义运输公司与焦义勇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焦义勇承担运送铝卷工作。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损、货差或灭失等情况,造成货物一切经济损失的,由承运方负责全额赔偿。2015年12月26日19时20分,焦**驾驶皖n×××××(皖n×××××)牵引车运输该批货物,行驶至六安市霍邱县合六叶高速公路霍邱往六安方向737公里+100米附近时货车发生自燃,造成车载货物烧毁。事故发生后霍邱县消防...(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