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大连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芭芘黎婚纱摄影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大连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芭芘黎婚纱摄影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大连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当竞争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中停止使用“巴黎”、“巴黎婚纱”及“巴黎婚纱摄影”字号及名称;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辽沈晚报》上向原告及消费者登报道歉,并承当因其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的损失;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经营中发现,2016年3月18日成立的沈阳市沈河区芭芘黎婚纱摄影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商业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涉嫌欺诈消费者。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于2017年2月曾就本案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商业混淆和欺诈消费者等涉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本文书还有5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