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贵阳栖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米*、米*,一审被告贵州省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贵州美协)、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北支行(以下简称贵阳银行富北支行),一审第三人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栖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判决归何**的继承人米*、米*享有,仅仅根据何**持有收款收据的原件即推定何**支付了房屋转让款,并成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显然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本案当事人关系极为复杂,吴*泉系原贵阳第一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第一城市信用社又是佳和实业公司与贵州美协之间集资建房一事中佳和公司的代理单位,故吴*泉应当具有原佳和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吴*泉是原佳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的亲生父亲,吴*泉与何**系夫妻关系,于**与何...(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