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1.招标编号**号《宝塔石化宁东(东*)铁路专用线工程招标文件》一份;2、《宝塔石化宁东东*铁路线专用线工程承诺书》1份。
证据二,公司变更通知书一份。
本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中铁十六局提交的证据一,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1、二-2,宝塔能源公司均不予认可,系中铁二十二局单方制作,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二-3、二-4、二-5、二-6,宝塔能源公司认可三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证据三-1,宝塔能源公司不予认可,系中铁二十二局单方制作,且为复印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三-2,宝塔能源公司认可三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证据四,可以证实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2012年11月30日,经中铁二十二局申请、监理单位核定、宝塔能源公司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可以证实经中铁二十二局申请,监理单位、宝塔能源公司均同意涉案工程冬季停工,宝塔能源公司要求2013年3月1日开工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六,宝塔能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可以证实中铁二十二局向宝塔能源公司提出拨付工程款及项目资金计划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七、八,宝塔能源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该两份证据可以证实经中铁二十二局与宝塔能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协商确认了施工计划及资金计划,并经三方确认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8日复工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九,可以证实2013年11月1日经中铁二十二局、宝塔能源公司及监理单位确认工程进度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宝塔能源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系中铁二十二局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十一,加盖了宝塔能源公司宁东东*项目建设指挥分部公章,可以证实2015年5月26日宝塔能源公司向中铁二十二局复函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二,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所诉主张不具有关联性,对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十...(本文书还有7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