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省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移动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以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依据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造价鉴定报告》确定本案土石方工程造价,该鉴定报告将预测的土石方重量作为最终施工的土石方重量并以此确定土石比和工程造价与客观事实不符。鉴定所依据的签证单等材料存在严重错误,依据签证单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一审法院采信错误的鉴定意见系认定事实错误。三、一审判决将双方已经通过《补充协议二》进行结算的塌方工程错误采纳鉴定意见,认为增加工程造价,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失。补充协议二是双方对原3号签证单的工程量的结算,应当按协议约定的结算价结算。四、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实际少挖石方量7144.2立方,一审判决未予采纳,认定事实错误。五、本案重审一审判决利息部分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六、一审判决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是错误的判决。
被上诉人第四工程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以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造价依据,完全正确;二、上诉人提出补充协议二是双方对原3号签证单的工程量的结算,没有事实依据;三、上诉人提出06签证单是预测数据,没有事实依据;四、一审判决认定利息正确;五、一审判决公平公正,判决正确。
第四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98932.20元;2.被告支付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至拖欠工程款支付完毕止期间的欠款银行贷款利息(其中2010年9月1日至2...(本文书还有7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