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产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核减赔偿金额84813.25元,并由袁*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已收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单及相关保险条款,财产保险公司已就弃车逃逸拒赔的免责条款对袁*尽到了提示义务。2、一审认定“袁*弃车逃逸,并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明显错误。因袁*弃车逃逸,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核实其是否有酒驾行为。3、如果弃车逃逸行为得到保险理赔,则会引发道德风险,也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导向。
袁...(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