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马**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廉*诉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马**于2018年9月19日、11月2日两次向法院作出承诺,将在2018年12月底将所欠款项给付完毕,如不履行,其个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表示用其个人财产对该案执行标的做担保。到目前为止,被执行人一方只偿还申请人10万元,还有18万元及利息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廉*于2019年1月7日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马**为本案被执行人,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