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路强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周*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安邦保险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6月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豫P******/豫P******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50000元,并均投保有不计免赔险。2011年3月2日1时20分,司机刘*营驾驶PC5778/豫P******货车行驶至沈丘县槐店镇小陈*桥时,把桥面板轧断两块,造成桥梁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沈丘县交警大队认定,刘*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向周*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沈丘县路政大队赔偿路产损失人民币30000元。原告赔偿路产损失后,被告拒绝理赔。故请求依法判令...(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