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靳*、第三人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及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8年3月29日,第三人王*将位于精河县八家户泛洋公司10区内的823.29亩土地承包给被告靳*,并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一份,承包期限13年,合同期自2018年2月26日至2030年12月30日止。2018年3月31日,被告靳*又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原告陈**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823.29亩土地其中的63.29亩不收土地承包费但必须种植,剩余760亩土地,每亩500元/年,承包期限为2年,合同期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如有一方违约,赔偿300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土地承包费共计760000元,并于2019年1月10日将土地押金40000元交给了被告。
合同签订后,2018年原告陈**种植上述土地一年,至2019年因被告靳*未按时支付第...(本文书还有2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