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嘉禾县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22274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336元(从2018年4月3日起按年息6%暂计至2019年4月2日,后续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122274元的赔偿款,共计251884元;3.所有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好以单价2480元每平方米购买被告开发的嘉***小区**栋**号房屋。原告在当天向被告交付了房屋首付款、维修基金、开户费、登记费、交易费等共计122274元,被告收到款后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至此,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时被告口头承诺3-6个月就可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