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与上诉人河南明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明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禹**,上诉人明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391.8983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应支付本金106.3万元及利息86.993万元。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无论合作盈亏,实际投资的本金及利息应从获得的项目资金中优先支付,根据合同法解释第21条先还息后还本的规定,利息合计86.993万元,因此,至2017年12月31日,上诉人应得的本息193.293万元;2.上诉人应分红198.6053万元。根据泌阳县法院调取的运营商的打款记录可知,至2017年12月31止,打款23笔,合计1548.905171万元,扣除21条路的总投资668.16836万元,及上诉人的投资本息313.293万元。上诉人按35%分配应得198.6053万元;综上,至2017年12月31日,上诉人应得投资本息193.293万元,分红198.6053万元,合计为391.8983万元。一审法院仅支持81.6133万元错误。
明成公司辩称:明成公司与杜**合作的项目双方都有投资,其合作项目投资成本远远大于销售资金,没有利润可分。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明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虽然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一期工程预算投资由被上诉人筹集,上诉人也认可被上诉人投资了120万元,但共同合作的工程是被泌阳县首次启动的管网项目,工程项目的签约、...(本文书还有7193字未显示)